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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经信字〔2021〕67号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顺经信字〔2021〕67号

各相关单位:

2021年5月24日,顺义区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顺政办发〔2021〕5号),为支撑该办法的实施,我局制定了《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区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顺义区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中小微企业服务载体,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顺政办发〔202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包括:顺义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顺义区创业创新基地;顺义区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顺义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义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或信息、融资、技术创新、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等公共服务,创业创新平台应具有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行业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特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顺义区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义区,为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发展和配套服务的空间场所。创业创新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运营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顺义区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服务机构”)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义区,具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信息化、市场开拓、人力资源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等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六条 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创业创新平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义区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各项手续齐备,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在专业服务领域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服务业绩突出。上年度服务北京市企业不少于80家次或服务顺义区企业不少于30家次,或具有专业性服务功能的平台服务顺义区企业不少于10家次,且为经认定的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服务不少于5家次,为顺义区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10家次,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4人。

(五)创业创新平台应至少具备第八条中专业服务功能或其他服务功能中的四项。

第八条 创业创新平台服务功能

(一)专业服务。提供技术诊断、检验检测的相关资质服务;通过开放研发、实验、检测等精密仪器设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二)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并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三)投融资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组织融资对接、路演,融资知识培训等活动。

(四)技术创新服务。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提供产学研对接等高端服务;具有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和专家等资源,开展节能环保、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对接服务活动。

(五)创业服务。开展工商、财税、人力等相关政务、商事代理服务。

(六)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并开展产业相关技能类培训活动。

(七)管理咨询服务。开展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生产组织、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等咨询诊断服务活动。

(八)市场开拓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品牌推广、商务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相关服务。

(九)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法规、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询功能,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审核、合同文书范本下载等相关服务。

第九条 申报创业创新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义区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运营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能力。

(二)基地建设各项手续完备,入驻企业产业方向符合北京市、顺义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

(三)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且公共服务区域和配套设施的面积不低于建筑总面积10%。

(四)入驻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义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5家,入驻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少于10家,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创业创新基地应至少具备第十条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其中必须包括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信息服务中的两项。

第十条 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功能

(一)创业辅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有专家资源辅导企业创业的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技术创新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对接服务的能力。

(三)信息服务。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应用服务。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在线服务,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

(四)投融资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提供上市辅导、创新融资培训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的方式面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五)培训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相关技能类培训服务。

(六)管理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生产组织、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等管理咨询服务。

(七)专项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市场开拓、节能环保等服务。

以上服务包括创业创新基地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化服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义区;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无连续亏损;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二)上年度服务顺义区企业不少于10家次,服务经认定的顺义区专精特新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次,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三)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化服务能力。机构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服务机构只能选择申报第十二条中一类服务,同时必须有明确的服务产品和收费标准,且承诺为顺义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优质有保障的服务产品。

第十二条 专业化服务机构服务类别:

(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新技术、新产品检验检测;提供科技查新等服务。

(二)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软件、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咨询、评估、运营、认证、交易等服务。

(三)信息化服务:面向企业的生产、管理、营销等方面提供软件(程序)开发及云服务,企业ERP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企业信息化服务外包和信息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生产组织、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等服务。

(五)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人才招聘、高端人才引进、高端人才猎头服务等人力服务;为企业客户提供整体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等人力咨询服务。

(六)市场开拓服务:为企业提供品牌咨询、新媒体推广、网络营销推广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推介服务。

(七)投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辅导、融资信息对接等服务。

第十三条 已获得市经信局认定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直接认定为“顺义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顺义区创业创新基地”。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四条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区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在顺义区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信局。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审核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通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服务载体,区经信局相应授予“顺义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顺义区创业创新基地”、“顺义区专业化服务机构”称号。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原则,其中:“创业创新平台”认定数量不超过20家;“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数量不超过30家;“专业化服务机构”认定数量不超过50家,单项服务类别认定原则上不超过7家(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已授予的称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三)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应按期向区经信局报送机构运营数据等信息,接受区经信局管理和绩效评价,配合区经信局开展企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载体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更改前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区经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认定的创业基地按本细则重新申报认定。


附件文件:

1.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评价指标.docx

2.创业创新基地评价指标.docx

3.专业化服务机构评价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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