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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经信字〔2021〕68号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顺经信字〔2021〕68号

各相关单位:

2021年5月24日,顺义区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顺政办发〔2021〕5号),为支撑该办法的实施,我局制定了《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区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的有关要求,引导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顺政办发〔202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包括:顺义区创新创业型种子企业、顺义区创新创业型苗圃企业和顺义区创新创业型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顺义区创新创业型种子企业(以下简称“种子企业”)是指在高精尖产业领域,在技术水平、商业模式、创新能力、创业团队和治理结构等方面表现出较强发展潜力的初创期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顺义区创新创业型苗圃企业(以下简称“苗圃企业”)是指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或模式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成长性的成长期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顺义区创新创业型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小巨人企业”)是指所在细分行业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优、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的快速发展期企业。

第六条 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负责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顺义区。

(二)所属行业领域符合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

(三)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四)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纳税、信用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申报种子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企业成立时间或注册地变更至顺义区时间不超过五年,医药制造企业不超过八年。

(二)经济效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1000万元。

(三)经济效益。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500万元,或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四)技术水平。授权发明专利、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医药企业拥有器械或药品品类注册证等)不少于1项,或其他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文件或证书不少于3项,或申请中的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4项。

第九条 申报苗圃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增长,或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且净利润增长,或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5000万元。

(二)技术水平。授权发明专利、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医药企业拥有器械或药品品类注册证等)文件或证书不少于1项,或其他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文件或证书不少于3项。

第十条 申报小巨人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增长,或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且净利润增长,或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0000万元。

(二)技术水平。授权发明专利、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医药企业拥有器械或药品品类注册证)文件或证书不少于5项,或其他知识产权(如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文件或证书不少于15项。

(三)专业化程度。企业拥有自主品牌。

第十一条 申报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

(一)种子企业

国际认证。主导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配套能力。为大企业,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服务)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

企业信用。入选信用中国(北京)红名单。

(二)苗圃企业

标准制定。近两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数量。

成长性。企业成立时间或注册地变更至顺义区时间不超过五年。

企业信用。入选信用中国(北京)红名单。

第十二条 国际、国家或省部级人才创业项目,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的,直接认定为种子企业,享受种子企业支持政策。已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直接认定为苗圃企业。已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三条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区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在顺义区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信局。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审核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通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区经信局相应授予“顺义区创新创业型种子企业”、“顺义区创新创业型苗圃企业”、“顺义区创新创业型小巨人企业”称号。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原则。在政策执行期内,种子企业认定数量不超过200家;苗圃企业认定数量不超过150家;小巨人企业认定数量不超过50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已授予的称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应按期向区经信局报送企业经营数据等信息,接受区经信局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顺义区创新创业型企业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更改前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区经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件:

1.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种子企业评价指标.docx

2.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苗圃企业评价指标.docx

3. 顺义区创新创业型小巨人企业评价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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